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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12-14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7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 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4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计划开展2016年度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实践基地,有效的培养双师型教师,承担我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特别是用以满足2016级及以后本科学生第五、六学期的实践教学需求,建立学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推动学校加强实践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我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 建设任务
1.健全组织管理体系
实践基地应依托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政法机关等(以下统称有关单位)共同建设,并由学校和有关单位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负责人。各实践基地应紧紧围绕人才培养,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关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2.改革校外实践教育模式
遵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实践教育要求,积极推动校外实践教育模式改革,由参与共建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制定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共同组织实施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过程,共同评价校外实践教育的培养质量。
3.建设专兼结合指导教师队伍
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应由我校教师和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4.建立开放共享机制
各实践基地除我校的学生校外实践教育任务外,还应向其他高校开放,主动发布实践基地有关信息,根据接纳能力接收其他高校的学生进入实践基地学习。
5.保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
实践基地应加强对我校学生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设备,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安全。
三、 建设项目
1.项目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科实践教育基地、理科实践教育基地以及其他类实践教育基地。优先支持兼顾其他学科门类、具备多种实践教育形式的综合性实践基地的建设。
2.项目经费
学校将给予立项建设的校级实践基地2万元/个的经费支持,立项当年划拨1万元,通过年度检查后再划拨余下经费;学院也应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基地建设工作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参照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同时,鼓励共建实践基地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定向捐赠等形式提供经费支持,并应制定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项目管理与评价
基地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2017年 1月-2018年12月),承担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的学院(部门),每年需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建设中期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对照申报书所列的建设任务进行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下拨经费。建设两年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基地正式被授予浙江外国语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称号。
4.立项安排
本年度学校择优立项建设12个校级实践教育基地,每个校级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应有3个以上的院级实践教育基地项目与之组成相关专业实践教育基地群组,鼓励跨学院联合申报。
四、 项目申报和论证
申报材料为申报书(包括基地建设方案和保障条件等)、建设与管理办法(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支撑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相关照片3-5幅等)。
学校将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批准后发文公布。
五、其他
1、各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申报书,如合作单位为新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上交申报书时需提供与合作单位的协议书并配有反映基地整体情况的 3—5 幅图片(JPG 格式)。
2、以上材料(申报书、协议书请交电子稿和纸质稿,图片只交电子稿)请于12月23日上交至教务处(望院A209)实践教学科。
联系人:姚祥燕
电话:88213051
邮箱:497505746@qq.com
附件:浙江外国语学院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教务处
2016年12月14日
附件1: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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