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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基地】关于开展2018年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3-27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地方所属高校“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2〕170 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14〕349 号)、《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计划开展2018年度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项目建设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 建设目的
通过实践基地项目建设,满足我校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任务要求,特别是满足非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16版及以后)中规定的本科学生第五/六学期8周的专业见习需求,建立学校和行业、企业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推动学校加强实践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我校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二、 建设原则
1.校院共建共管原则。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采用学校、学院两级制,以学院建设与管理为主的原则。
2.校企共建共育原则。实践基地应依托行业、企业等共同建设。企业、行业相关负责人走进校园,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实践教育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等。
3.就近高效原则。实践教学基地的选取应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并节约开支,提高实效。坚持社会服务、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成为学、研、产三结合的重要场所。
4.质量优先原则。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需满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等实践教学性任务的要求,要与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教学计划和实践类课程大纲的要求为依据,能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
三、基地类别
实践基地分文科实践教学基地、理科实践教学基地以及其他类实践教学基地。优先支持兼顾多种专业、具备多种实践教学形式的与所在学院专业契合度高的行业、企业实践基地的建设。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联合申报基地建设。
本年度学校择优立项建设10个校级实践教学基地。能承担2个以上跨学院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或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度的企事业单位,由学校与之签订协议,作为校院两级管理的实践教学基地;能承担本学院实践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由学院与之签订协议,报教务处备案,作为院级管理的实践教学基地。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2016年已提交申报材料的基地立项。
四、建设要求
(1)实践基地建设的周期一般为3年。每年接收我校的实习人数不少于10人。
(2)学院根据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各专业的实习(实训)大纲、计划及指导书,每次实习(实训)至少提前1-2周将实习(实训)计划送达基地并与有关部门主管人员共商实习安排。每年年末与实习基地共同总结实习情况,并落实下一年度实习(实训)计划。
(3) 实践基地需定期反馈学生的实习实训情况,并在实习报告、实习成绩表、实习指导记录中如实填写实习评价和建议(评价人需签字盖章)。
(4)实践基地应具备安排专业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并提供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必备条件(如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5)实践基地的指导教师队伍,由我校教师和实践基地的实习指导人员共同组成。我校应选派有相关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实践基地也应选派政治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理论水平、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担任实践导师,导师队伍应保持稳定。学校和有关单位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实践基地负责人。
(6)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实践操作、锻炼和基地建设。学校将给予立项建设的校级实践基地项目2万元/项的经费支持,中期前划拨50%经费,中期检查后再划拨50%经费;鼓励学院多方筹措资金以加强基地建设。项目经费参照校级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7)实践基地对实习学生的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
五、中期检查和验收
(一)中期检查
承担实践基地建设的学院(部门),在建设中期(一般2年后)需向学校提交建设中期检查报告和建设成果支撑材料,学校将对照申报书所列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检查指标包括:
1.近两年派往实践基地实习(实训)人数;
2.我校实习指导教师前往实习基地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次数;
3.实践基地指导人员进校开展实习、就业指导活动情况;
4.实践基地建设前期取得的成果(新闻报道、企业效益、就业等);
5.实习实训活动反哺学校课堂教学的情况。
中期检查通过的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学校将继续下拨剩余经费。检查未通过者,暂缓发放剩余经费。
(二)基地验收
承担实践基地建设的学院(部门)每年需向学校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基地建设满3年后,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指标包括:
a.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书中所列建设任务,并提交验收报告书;
b.提供实践基地建设成果佐证材料(视频、新闻报道、活动图片、就业情况、开展讲座或培训情况);
c. 实习实训考核情况(实习大纲、实习计划、实习指导书、实习单位意见反馈、年度工作总结)。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实践教育基地验收工作的项目,可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未能完成验收工作的项目,将撤销项目并追回剩余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学校同类教学项目。
六、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为申报书(包括基地建设方案、保障条件、经费预算等)和支撑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相关照片3-5幅等)。学校将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经批准后发文公布。
七、其他
1、各项目负责人需认真填写申报书,如合作单位为新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上交申报书时需提供与合作单位的协议书并配有反映基地整体情况的 3—5 幅图片(JPG 格式)。
2、以上材料(申报书、协议书请交电子稿和纸质稿,图片只交电子稿)请于5月10日上交至教务处(望院A209)实践教学科。
联系人:姚祥燕 电话:88213051 邮箱:497505746@qq.com
附件:申报书及协议书模板
教务处
2018年3月27日
附件1:
申报书及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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