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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期末考试阅卷规程(修订)
作者: 时间:2015-06-17 点击数:
一、任课教师负责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各学院(部)教学秘书负责试卷和成绩单管理,各系(教研室)主任负责试卷评阅组织工作与复查工作。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须按照考生学号顺序整理试卷,并将试卷送达开课学院指定处密封和保存。
三、阅卷教师须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评定成绩,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阅卷时,考生的姓名、学号等信息须处于密封状态。
四、仅涉及一位任课教师的课程,任课教师可以独立阅卷,但成绩复核须由其他教师完成;涉及两位及以上任课教师的试卷,须采用流水作业,交叉复核成绩。
五、具体评分操作要求:
(一)阅卷教师须用红色水笔评阅试卷。
(二)填空题、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等客观题目,每空或小题,对的划“√”号,错的划“×”号,然后统计“√”号给出得分,并填写在该题得分栏,用数字“X”标示。对于客观题较多的课程试卷,可以只对错的划“×”号,然后给出应该得分,并填写在该题得分栏,用数字“X”标示。
(三)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业务技能题、案例分析题等主观题,按步骤或得分点给分,用“+X”标示;小题的汇总分数写在小题标号处,用“X”标示;大题的汇总分数填写在该题得分栏,用“X”标示,并将此分数过录到答题卷前该题标号下的方格内。按答题步骤累计给分的试题,可以根据情况灵活处理。
(四)总分须写在答题卷前规定的方框内。
(五)对于评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能在原错误分数上直接改正或者涂黑,须用双斜线“//”划掉原错误分数,评卷教师在临近处给出新的分数并签字。每本试卷错误分数修改不得超过4处。
(六)试题评阅结束后
按照学号顺序排序的每本试卷的第一页,评卷人、统分人、复核人均须填写操作人全名,其他试卷可签全名也可签姓氏。统分人和复核人不得是同一人,参与流水作业的评卷人不得是同一人。
(七)试卷卷面须保持整洁,阅卷老师除批改分数外,不能在试卷上乱写。
六、试卷评阅结束后,任课教师须按学号顺序整理试卷,连同试卷、试卷参考答案与答题卷、试卷分析表、考场记录表、学生平时成绩单、总成绩单等材料一并交学院教学秘书装订。
七、学期结束前,各系(教研室)主任须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试卷进行复查,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试卷复查表》并送学院教学秘书存档。
八、学校相关部门不定期抽查试卷,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试卷复查表》并汇总送教务处存档。
九、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外国语学院期末考试阅卷规程(修订)
附件2:
浙江外国语学院试卷复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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