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二五”省级重点建设教师培养基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4-17 点击数: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核准“十二五”重点建设教师培养基地项目的通知》(浙教办师〔2015〕87号)精神,现就做好省“十二五”重点建设教师培养基地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为《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核准“十二五”重点建设教师培养基地项目的通知》(浙教办师〔2015〕87号)批准的浙江师范大学等11所院校30个省“十二五”重点建设教师培养基地项目(见附件1)。 

二、项目建设周期调整 

经商省财政厅同意,项目建设周期由原定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底调整为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底(2年)。请各校按照《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2013〕62号)《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2015〕5号)要求,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各校可按此时间作出调整,确保教师培养基地项目的有序推进和顺利建成。 

三、 验收要求、程序和内容 

根据“积极引导各级各类举办教师教育的院校,针对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需求,准确定位、发挥优势、错位发展、办出特色。通过教师培养基地建设,深化教师教育改革与创新,着力解决影响教师培养质量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全面提升中小学教师培养水平”的建设总目标要求。验收工作分学校自查和省教育厅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在各校自查的基础上,由浙江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一)学校自查 

各校按照各项目的《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建设教师培养基地任务书》,对前期项目任务的执行情况进行逐项自查并进行总结评估。重点检查师范生招生方式、培养制度创新、协同培养改革和教师教育工作者队伍等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保障措施的落实和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二)省级验收 

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成立项目验收工作组,进校开展验收工作,重点对学校提供的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给出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程序主要包括: 

1. 项目承担高校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2. 项目验收工作组审阅材料; 

3. 项目验收工作组进校考察; 

4. 项目验收工作组评定结论。 

(三)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工作组根据项目实施的内容、过程和效果对项目进行评价,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优秀”“合格”“暂缓通过”与“不合格”等四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验收结论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完成任务程度严重不足;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等严重弄虚作假; 

3.擅自修改任务书的建设目标与建设内容,且未经过教育厅批准; 

4.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5.项目验收工作组发现的其他严重问题。 

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须进行认真整改,半年内须再次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否则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再次验收的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新申报教师教育类项目。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浙江省教育厅发文公布。 

四、验收材料及时间安排 

(一)验收材料 

1.基地建设自查报告; 

2.各项目总结; 

3.各项目《浙江省“十二五”重点建设教师培养基地项目结题表》(附件2); 

4.其他支撑材料等。 

(二)时间安排 

1.材料上报。各学校自查工作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17年年7月31日前,请各学校以公文形式将相关验收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稿一并报送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 

2.专家组验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验收时间安排在2017年9月至11月,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五、其他 

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省教育厅师范处和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 

省教育厅师范处联系人:李敏强,电话(传真):0571-88008920。 

省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联系人:汪贤泽,电话:0579–82282275,传真:0579–82282917,邮箱:jky51@zjnu.cn,地址:浙江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邮编:32100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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